2005年8月15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在汉代身高不够不担刑事责任
  东汉末年,赵娥的父亲被酒泉县恶霸李寿杀死。当时赵娥已出嫁到外地,她的三个兄弟又都因染瘟疫而先后死亡,为父报仇的任务就落在了她的身上。于是,从赵娥决定亲自复仇那天起,她就天天磨刀不止。
  别人劝她不要这样,赵娥回答说:“父母之仇不共戴天,仇人不死,我活着还有什么意义?”终于有一天,赵娥潜回家乡酒泉县,用刀砍死了仇人后,提着仇人的脑袋来到官府自首。
  酒泉县的官员因故都不愿受理此案,纷纷辞职而去。赵娥就把自己关进大牢,说:“破坏法律、逃避死罪不是我的本意。现在仇人已死,我请求按照法律处置,以维护国法!”地方长官将此案上奏皇帝,请求免除赵娥死罪。皇帝果然发布大赦,赵娥得以出狱回家。
  
  今日审判
  那么,如果适用我国现行的刑法对赵娥复仇一案进行审判,对赵娥该如何处罚呢?
  区别一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汉代看身高今看年龄
  在汉代不以年龄来判断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行为能力,而是以身高来断定。而现在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年满14周岁以上的人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赵娥当时已出嫁且在无他人帮助的情况下潜回家乡砍死恶霸,我们姑且判断赵娥已年满14周岁。赵娥一心报仇杀人,其犯罪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按现行刑法规定应当定罪,但因其未满18周岁,应减轻处罚。
  区别二复仇者犯事结果不同
  在汉代,由于当时社会崇尚忠孝,所以私人复仇的风气比较盛行。在处理因父母被杀而进行复仇的案件时,往往对复仇者从轻处罚。
  对赵娥砍死仇人的行为,依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应认定为故意杀人,而且是犯罪既遂,杀人复仇的动机不影响对赵娥犯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但复仇的动机可以作为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考虑。
  区别三今日审判10年起刑
  汉代虽然对复仇者可以从轻处罚,但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免除处罚。赵娥最终得以出狱回家并不是依照当时的法律进行的判决,而是经皇帝赦免。
  我国现行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赵娥用刀砍死仇人后,还将仇人的脑袋割下,可以说手段比较残忍,故赵娥故意杀人行为中并不具备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形。